在職找工作是很多勞動者首選的求職方式,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求職風險。但有些企業由于缺乏誠信意識,向應聘者發送錄用通知后又反悔了。此時勞動者若已經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,又被新公司拒絕錄用,對于所產生的損失,是否可以向新公司索賠呢?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。
【案情回顧】
當事人:A
委托訴訟代理人: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
A收到B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入職通知書及聘用通知書附件,通知A被聘用,并要求A于2020年2月2日入職,入職前必須體檢。A依照郵件要求進行了回復,并因此辭去原來的工作,且進行了體檢。隨后B公司一再拖延A的入職時間,后又通過微信向A告知不予錄用。但B公司該職位卻仍在進行招聘。B公司的行為給A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,因此A委托浩云律師提起訴訟。
【浩云說法】
本案爭議焦點在于,A并未實際入職B公司,雙方未形成勞動關系,A是否可以向B公司主張損失賠償。
B公司辯稱,A提供的入職通知書和聘用通知書無B公司蓋章和負責人簽字,更沒有辦理入職以及簽訂勞動協議,不符合要約條件。當事人訂立合同,采取要約、承諾方式。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該意思表示應當內容具體確定,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,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。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。
本案中,A提供的《入職通知書》《聘用通知書》未加蓋B公司公司的公章或是人力資源部部門印章,也無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,不具有法律效力,因此要約并未生效。
法院認為,2020年1月B公司向A發送了《入職通知書》《聘用通知書》,應視為B公司向A發出了錄用A的要約。而在該要約中,B公司明確“請在三日內回復郵件”,應認定B公司在該要約中確定了承諾的期限。而A于2020年1月16日向B公司回復“收到”以及從后續A與B公司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,A已明確作出了接受B公司錄用的承諾,且該承諾發出時間在B公司要約確定的時間期限之內,因此,A作出的該承諾應認定為有效。
2020年2月1日,B公司招聘人員告知A于2020年2月10日上班,A回復“收到”,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報到時間,因此,B公司關于“《入職通知書》《聘用通知書》無公司蓋章和負責人簽字,不符合要約條件”以及“A于2020年2月10日離職不滿足入職報到時間2020年2月2日的要求,視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,要約失效”的主張,均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采納。
法院經過審理查清如下事實:A參加B公司的招聘活動,收到B公司向其發送的《入職通知書》《聘用通知書》,被通知已被錄用為董事會辦公室秘書,并被要求提交“最后一家公司開具的《離職證明》、健康體檢報告”等相應材料。
根據上述情況,A對B公司將與其訂立合同已形成合理信賴,并因該合理信賴采取了與原單位解除合同、進行體檢等行為,對該行為導致的損失,招聘單位應予以賠償。A要求B公司賠償其體檢費、交通費的訴訟請求,有相應依據,法院予以支持。關于工資損失,綜合考慮本案相關情況,法院酌定由B公司賠償A工資損失30000元。
一審判決下達后,B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,在二審階段法院駁回了B公司的請求,維持了一審原判。
【浩云小結】
入職通知、或者聘用通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offer,公司發出了offer(發出要約),應聘者也接受了offer(接受要約),那就相當于公司與應聘者之間形成了合同關系。雖然此時還不適用于《勞動法》或《勞動合同法》,但卻依然受到《民法典》的約束。
如果大家在收到入職通知書后,又被用人單位拒絕錄用,是完全可以針對自己的實際損失向該單位提出索賠的,當然這一過程的舉證也十分重要,如果不知道怎么做,也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。